
离婚协议中约定 “债务由一方承担”,是否就意味着另一方可以高枕无忧?现实中,不少人因忽视共同债务的对外连带责任,离婚后仍被债权人追偿,而向原配偶追偿时又陷入困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,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处理需区分 “对外连带责任” 与 “对内追偿权”,二者缺一不可。
共同债务的对外责任不可约定免除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分割约定,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,不能对抗债权人。例如,离婚协议约定房贷由男方偿还,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女方共同偿还,因为该债务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。法院判决女方承担责任后,女方并非只能自认损失,而是享有法定的追偿权。这一规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也避免了夫妻通过离婚转移债务、损害第三人利益。
对内追偿权的行使需满足法定条件。离婚后,承担了超出约定份额债务的一方,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文书向原配偶追偿。行使追偿权需具备两个核心要件:一是己方已实际清偿债务,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、债权人收款证明等证据;二是清偿金额超出了离婚协议约定的自身承担份额。例如,协议约定债务由双方各承担 50%,若一方实际偿还了 80%,则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30% 的份额。
追偿权的实现需要做好证据留存。离婚时,应在协议中明确共同债务的明细、各自承担比例、付款期限及违约后果,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,增强法律效力。实际代偿债务后,需妥善保管全部支付凭证,包括转账记录、债权人出具的收款确认书、法院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。若原配偶拒绝履行追偿义务,可凭上述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其支付代偿款项及利息损失。
特殊情形下的追偿权行使要点。若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债务分担,或约定不清晰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九条,按照 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的,由法院判决” 的规则处理。此外,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以个人名义举债,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另一方在承担责任后,可主张该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,全额向其追偿,此时需提交债务用途、家庭收支记录等证据佐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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