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很多股东认为 “公司是有限责任,债务与个人无关”,但在特定情况下,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忽视这些情形可能导致个人资产被牵连。明确三种常见情形,可帮助股东规避风险。
第一种情形: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”,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。根据《公司法》,股东需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,若未缴足(如承诺出资 100 万元仅缴 50 万元),或出资后抽逃资金(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出资款),公司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,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 “未出资或抽逃金额范围内” 承担责任。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承诺出资 200 万元,实际仅缴 80 万元,公司逾期 150 万元货款后,法院判决张某在 12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,其个人房产被查封。股东需注意,即使公司注销,若存在出资问题,仍可能被追责。
第二种情形: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”,导致人格混同。若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(如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开支、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货款),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(如低价将公司设备转让给亲属),法院可能认定 “公司人格否认”,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某餐饮公司股东李某长期用公司账户支付家庭开支,公司拖欠供应商 80 万元货款后,法院判决李某个人承担全部债务,其名下存款被冻结。股东需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务,保留清晰的财务账目,避免混同。
第三种情形:“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”,股东需担责。公司注销前需依法清算,清理全部债务,若股东未清算或虚假清算(如隐瞒债务注销公司),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。某商贸公司股东在公司有 50 万元未偿债务的情况下,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注销,法院判决股东共同偿还 50 万元债务。股东注销公司前,需通过 “报纸公告” 等方式通知全体债权人,确保债务清偿完毕,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