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“自然债务” 是指虽为法律认可的债务,但因超过诉讼时效、缺乏法定形式等原因,债权人丧失 “胜诉权”,仅享有道德上的还款请求权。了解其类型与后果,能帮助债权人及时维权,债务人明确责任边界。
首先,“自然债务的 3 个典型类型”。最常见的是 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”(如借款到期后债权人 3 年内未追讨,诉讼时效届满);其次是 “缺乏法定形式的债务”(如口头约定的大额借款,无借条且无转账记录佐证);还有 “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利贷债务”(如年化利率超过 LPR 的 4 倍,超出部分为自然债务)。例如,甲向乙借款 5 万元,口头约定 1 年后还款,到期后乙 3 年未追讨,该债务因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。
其次,“自然债务的核心法律后果”。一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,债务人以 “债务为自然债务” 抗辩,法院会驳回债权人诉求;二是债务人自愿偿还自然债务后,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(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,债务人主动还款后,不能以 “诉讼时效已过” 要求退款);三是债务人作出 “同意履行自然债务的意思表示”(如书面承诺还款、偿还部分欠款),会使自然债务恢复强制执行力。某债权人乙因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甲偿还 6 万元,甲以自然债务抗辩,法院驳回乙的诉求;后甲书面承诺偿还 3 万元,乙可凭该承诺再次起诉要求甲履行。
最后,“应对自然债务的实操建议”。对债权人而言,需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追讨债务(如发送追讨通知、提起诉讼),避免债务沦为自然债务;对债务人而言,若确认债务为自然债务,可自主决定是否偿还,无需被迫履行,但自愿履行后不能反悔。某债权人在债务到期 2 年 8 个月时,通过快递向债务人发送追讨函并留存凭证,成功中断诉讼时效,避免债务成为自然债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