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问: 我有个债务人欠我30万,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了。但我发现他在判决下来之前,把他名下唯一一套市值100万的房子,以50万的价格卖给了他亲弟弟。这种情况我能申请撤销这个交易吗?
答: 可以,这在法律上叫做债权人撤销权。你的判断很准——市值100万的房子卖50万,价格明显不合理,而且买家是亲弟弟,这属于典型的“恶意串通”或“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”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39条,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这里的“明显不合理低价”,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,低于70%的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。
你的案子有几个对你不利但可以克服的问题:
第一,交易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。 没关系,只要债务发生在转让之前就行。也就是说,他欠你的债务形成时间早于卖房时间,你就可以主张撤销。债务形成在后的话,撤销权不成立。
第二,房子是唯一住房。 撤销交易和能不能执行这套房子是两个问题。撤销的目的是让房子回到债务人名下,至于能不能拍卖,要看是否符合唯一住房的执行例外情形。但这至少能防止他把资产合法转移走。
第三,诉讼时效问题。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行为之日起一年内,且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。你发现后要尽快起诉,不要拖。
操作步骤: 收集证据(房产过户记录、评估报告证明市场价、亲属关系证明),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,同时申请财产保全,防止他弟弟再把房子转卖给别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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